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资助政策精神,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助学金共分两个等级,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进行发放,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到学校,学校在开学初将具体名额下发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步骤为:学生本人申请,班级和辅导员推荐,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公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向教育部上报。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相关领导和年级辅导员负责对全院把关,对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把关,进行最终审定。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者追究辅导员责任,取消学生本人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一个名额资助一名学生,不得分给多名学生,如果出现违规操作将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如果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各院应立即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如果出现因学生学籍变动不在本校学习而延续发放助学金的现象,由学生原所在学院负责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原《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邮电大学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