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尊重学生个人意愿,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及学院(研究院)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研究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广泛性、代表性,人数一般不低于总人数的10%,评定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等级与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特殊群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突发状况、学生消费等因素以及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将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
1、无任何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或孤残生;
2、处于贫困地区的单亲家庭且家中有多子女上学;
3、父母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学生本人身体残疾;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5、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类似的情况。
(二)比较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家庭;
2、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3、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家庭收入较低;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6、单亲,家庭收入较低;
7、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类似的情况。
(三)一般困难学生:
1、因收入较低、赡养老人及举债上学而导致生活困难;
2、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学生;
3、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类似的情况。
认定标准具体见《北京邮电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及量化标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行为;
(二)提供虚假信息,不如实申报家庭实际情况;
(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九条 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患重病等突发情况造成经济困难的非注册经济困难学生,可随时向资助中心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已注册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调整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依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资助中心、学院(研究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包括通知发布、个人申请、学院(研究院)考查、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等六个环节。
(一)通知发布
每学年开学初,资助中心组织认定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等创新宣传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宣传资助政策,积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二)个人申请
学生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北京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承诺内容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并签字。
(三)学院(研究院)考查
各学院(研究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对学生提交的《北京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所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签署审议意见。学院(研究院)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院(研究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审核通过无误后,提交至资助中心进行审批认定。
(四)学校认定
资助中心对已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家庭当前经济情况,进行复审和动态调整。
资助中心对新生和未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在校生进行困难等级认定。认定结果反馈至学院(研究院),学院(研究院)可对认定结果提出意见。
(五)结果公示
资助中心将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确保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安全。如有异议,可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书面材料,学校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对所有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将不定期随机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原《北京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管理办法》(校学发〔2015〕6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